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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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0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