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0號
聲請人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出售電腦軟體予相對人,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聲請人已依約交付電腦軟體予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價金一百萬元予聲請人。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函相對人請其給付前開金額,惟經郵局以關閉歇業退回,而無法送達,經聲請人再為查詢相對人公司仍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為此聲請裁定准將前開信函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寄發給相對人之信函,雖因相對人公司歇業關閉而遭退回,然聲請人所發之函係對相對人公司而送達,並非對其法定代理人甲○○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信封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自應再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為送達,始為合法,故聲請人聲請對該函所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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