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許朝濬 (原名 許朝偉 )被告 廖見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張世聰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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