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光盈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 聯岑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57,815元,應徵裁判費23,18l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l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l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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