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