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53號原告 謝維書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復經原告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