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 陳怡吟

被告 黃昭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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