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5歲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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