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0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9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