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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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請求之部分為新臺幣3,527,
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原告甲○○請求之部分為新台幣3,274,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