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18年9月確定併予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
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期滿日期為105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