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1年2月確定併予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期滿日期為98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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