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013元
93年5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自92年10月12日起至93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4月12日起至1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