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013元

93年5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自92年10月12日起至93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4月12日起至1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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