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897號

原告 斯美鳳

被告 吳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9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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