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55號
原告 陳琨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家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