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消債補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榮仁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喬立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委任狀。│├───────────────────────────┤│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內為下││列行為:││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0,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之所得││資料清單。││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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