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達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達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世達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合法方式與被害人 謝依靜 溝通,漠
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而為上開犯行,造成被害人受傷,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未曾受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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