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蔡馥光 訴訟代理人 楊一章 被告 林偉翔
王宗瑋 莊富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林偉翔、王宗瑋、莊富茗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四、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88號詐欺等案件,檢察官雖同時起訴被告林偉翔、王宗瑋、莊富茗等人,然被告等人所涉犯罪事實,僅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而不及於原告起訴原因事實所據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㈡編號46),易言之,本件原告非因被告等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而受有損害之人。是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顯非適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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