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3號原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茂隆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勳備註:言詞辯論期日及應補正事項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