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8日│99年4月13日│99年5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69號│99年度偵字第2294號│99年度偵字第301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103號│99年度虎交簡字第44號│99年度虎簡字第190號││├───┼─────────────┼─────────────┼─────────────┤││日期│99年4月28日│99年6月9日│99年8月23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103號│99年度虎交簡字第44號│99年度虎簡字第190號││├───┼─────────────┼─────────────┼─────────────┤││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6月24日│99年9月16日│├───┴───┼─────────────┼─────────────┼─────────────┤│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9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19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