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前經南投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南投地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407號、98年度易字第174號、98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1年、8月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之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8日│98年4月13日│98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毒││案號│字第4705號│字第1864號│偵字第74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07│98年度易字第174│98年審訴字第46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2月9日│98年10月30日│99年1月2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07│98年度易字第174│98年審訴字第46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99年3月4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正字第619號│正字第47號│正字第506號(編│││││號⒊⒋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7月17日│98年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毒│南投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撤││案號│偵字第740號│字第3201號│緩毒偵字第13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審訴字第466│98年易字第242號│99年訴字第223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2日│98年12月22日│99年4月2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審訴字第466│98年易字第242號│99年訴字第223號││判││號││││決├────┼────────┼────────┼────────┤││判決確定│99年2月8日│99年1月18日│99年4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正字第506號(編│正字第511號│字第996號、嘉義│││號⒊⒋已定應執行││地檢99年度執助七│││刑為有期徒刑1年││字第5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