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重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被   告  張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93年2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關於被告「 張秀 」之記載,應更正
為「張清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葉子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