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