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林翠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美 即 吳太岳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