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千芯 (原名: 羅碧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988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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