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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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88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5年10月間,因無固定工作,經一自稱「陳老師」者之介紹認識自稱「 阿嘉 」及「 阿志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阿嘉」及「阿志」之唆使,明知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且可預見以其名義擔任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將使他人得以利用「人頭公司」從事商業不法行為,然因「阿嘉」、「阿志」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元之代價(尚未取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同意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而基於與「阿嘉」、「阿志」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集合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等物予「阿嘉」及「阿志」,並配合辦理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自
95年11月3日起,擔任設於臺中市○區○○街65之1號之禧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禧力公司,於96年8月14日遷移至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帳冊表單為其附隨義務。渠等明知禧力公司並無進銷貨之事實,惟為達同一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5年12月起至97年4月止,先以不詳之方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迅亞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吉吉 工業有限公司、運勝工業有限公司、公力科技有限公司、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及義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29張,金額共計924萬7506元,稅額46萬2377元,充當禧力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避免稅捐機關察覺該公司無實際營業之情,並於同期間,明知並無銷貨之事實,由「阿嘉」或「阿志」或囑由不詳之人(無事證證明有犯意聯絡)將不實之銷貨金額、品名等事項,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而開立不實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33張予岦傑有限公司、希軒企業有限公司、鴻偉工程有限公司、 乙陞 企業有限公司、源興展業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元景興業有限公司、全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正鈺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作為上開各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共計937萬2783元,可扣抵之營業稅額為46萬8642元,並由「阿嘉」或「阿志」或囑不詳之人接續於不詳時地據以在業務上所掌之禧力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為不實之進項銷項稅額記載,並接續於當期申報時(單月申報,即1、2月之營業於3月中旬前申報,依序類推)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申報不實之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以扣抵稅額(此部分禧力公司不生逃漏稅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分別經上開岦傑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進項而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共計937萬2783元,而幫助除全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原公司,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以外之岦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42萬3102元(營業稅總額46萬8642元扣除全原公司之4萬5540元部分)。
二、證據: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甲○○自95年11月3日起,擔任禧力公司負責人,有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98年8月18日經中三字第09834823950號函附之禧力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按。
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8年8月25日中區國
稅大智三字第0980018952號函檢附之禧力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含禧力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虛進虛銷總表、禧力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虛進虛銷明細表、禧力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禧力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禧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迅亞資訊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㈣附表二之岦杰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自95年11月起至97年
4月止,均曾以禧力公司開立之發票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進項而扣抵銷項,而全原公司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8年11月4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980024882號函附卷可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甲○○係禧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是被告等明知無銷貨事實而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此部分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被告等為掩飾犯行,明知無進銷貨,仍不實登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尚非屬上開商業會計憑證,乃為公司負責人基於經營業務所製作之文書,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擴張該部分事實,並補正所犯法條,附此敘明)。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姓名之「阿嘉」及「阿志」之成年男子間(其2人雖非公司負責人,惟係與公司負責人及具業務身分之被告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得成立共犯)間,就渠等所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為業務上所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進銷項稅額記載後,復持以行使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申報,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成癮性所致之行為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按「阿嘉」、「阿志」唆使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其意在藉成立人頭公司販售不實發票牟利,自渠等主觀犯意觀察,乃係利用該人頭公司未被相關單位查獲前,自始基於概括性、於密接之時、地,反覆大量不實填載會計憑證予不特定對象,以遂其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難以想像被告等係為幫助單一公司逃漏稅捐而成立人頭公司,是被告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僅各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公訴人認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又我新修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修正理由說明牽連犯廢除後,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是從實務觀點觀察,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原經法律評價為二以上之行為,且認有牽連關係而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者,於牽連犯廢除後,宜重新檢討而改評價為單一行為,始較合乎社會之通念,準此,被告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之目的,係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且為遂其目的,又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禧力公司之進項發票,填載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向稅捐機關申報,乃係製造買入、賣出之假象,以避免稅捐人員起疑而進行稽查,是被告等之所為,應整體評價為單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㈡另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依同法第47條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為公司組織或商號之刑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是自然人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處罰對象。而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如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本件禧力公司、全原公司取得記載不實進貨事項之統一發票,既均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應納稅捐,而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擔任禧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任令
他人利用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為掩飾犯行,向稅捐機關為不實之申報,致稅務機關無從為正確之查核稽徵,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然衡酌被告因無工作而同意擔任名義負責人,尚無證據證明其從中獲取重利,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惟其行為接續至其後,即無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㈠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㈢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禧力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進項表,下列附表之營業人名稱
為簡稱,全名參照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編│營業人│開立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稅額││號│(出賣人)│││││├─┼────┼────┼─────┼────┼───┤│1│迅亞資訊│97年2月│XU00000000│682500│34125│├─┼────┼────┼─────┼────┼───┤│2│迅亞資訊│97年2月│XU00000000│910000│45500│├─┼────┼────┼─────┼────┼───┤│3│迅亞資訊│97年2月│XU00000000│752500│37625│├─┼────┼────┼─────┼────┼───┤│4│迅亞資訊│97年2月│XU00000000│732500│36625│├─┼────┼────┼─────┼────┼───┤│5│運勝工業│96年11月│WU00000000│460200│23010│├─┼────┼────┼─────┼────┼───┤│6│運勝工業│96年11月│WU00000000│500000│25000│├─┼────┼────┼─────┼────┼───┤│7│運勝工業│96年11月│WU00000000│475216│23761│├─┼────┼────┼─────┼────┼───┤│8│運勝工業│96年12月│WU00000000│466950│23348│├─┼────┼────┼─────┼────┼───┤│9│運勝工業│96年12月│WU00000000│482400│24120│├─┼────┼────┼─────┼────┼───┤│10│運勝工業│96年12月│WU00000000│398000│19900│├─┼────┼────┼─────┼────┼───┤│11│公力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215000│10750│├─┼────┼────┼─────┼────┼───┤│12│公力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871800│43590│├─┼────┼────┼─────┼────┼───┤│13│公力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420000│21000│├─┼────┼────┼─────┼────┼───┤│14│利年億│97年1月│XU00000000│141770│7089│├─┼────┼────┼─────┼────┼───┤│15│利年億│97年2月│XU00000000│166665│8333│├─┼────┼────┼─────┼────┼───┤│16│利年億│97年2月│XU00000000│137200│6860│├─┼────┼────┼─────┼────┼───┤│17│利年億│97年2月│XU00000000│154420│7721│├─┼────┼────┼─────┼────┼───┤│18│利年億│97年3月│YU00000000│9000│450│├─┼────┼────┼─────┼────┼───┤│19│利年億│97年3月│YU00000000│122000│6100│├─┼────┼────┼─────┼────┼───┤│20│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82000│4100│├─┼────┼────┼─────┼────┼───┤│21│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40000│2000│├─┼────┼────┼─────┼────┼───┤│22│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43000│2150│├─┼────┼────┼─────┼────┼───┤│23│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84000│4200│├─┼────┼────┼─────┼────┼───┤│24│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64600│3230│├─┼────┼────┼─────┼────┼───┤│25│利年億│97年4月│YU00000000│35340│1767│├─┼────┼────┼─────┼────┼───┤│26│吉吉工業│96年12月│WU00000000│449575│22479│├─┼────┼────┼─────┼────┼───┤│27│吉吉工業│97年1月│XU00000000│70720│3536│├─┼────┼────┼─────┼────┼───┤│28│吉吉工業│97年2月│XU00000000│80150│4008│├─┼────┼────┼─────┼────┼───┤│29│義資實業│95年12月│QU00000000│200000│10000│├─┴────┴────┴─────┼────┼───┤│合計│0000000│462377│├─────────────────┴────┴───┤│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附表二(禧力公司製發不實發票鎖項表,下列附表之營業人名稱
為簡稱,全名參照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編│營業人│開立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稅額││號│(買受人)│││││├─┼────┼────┼─────┼────┼───┤│1│岦杰公司│97年4月│YU00000000│182000│9100│├─┼────┼────┼─────┼────┼───┤│2│岦杰公司│97年4月│YU00000000│154000│7700│├─┼────┼────┼─────┼────┼───┤│3│岦杰公司│97年4月│YU00000000│163980│8199│├─┼────┼────┼─────┼────┼───┤│4│希軒企業│96年11月│WU00000000│285174│14286│├─┼────┼────┼─────┼────┼───┤│5│鴻偉工程│96年11月│WU00000000│217143│10857│├─┼────┼────┼─────┼────┼───┤│6│鴻偉工程│96年11月│WU00000000│166667│8333│├─┼────┼────┼─────┼────┼───┤│7│乙陞企業│96年1月│RU00000000│75000│3750│├─┼────┼────┼─────┼────┼───┤│8│乙陞企業│96年3月│SU00000000│100000│5000│├─┼────┼────┼─────┼────┼───┤│9│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682500│34125│├─┼────┼────┼─────┼────┼───┤│10│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910000│45500│├─┼────┼────┼─────┼────┼───┤│11│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157500│7875│├─┼────┼────┼─────┼────┼───┤│12│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175000│8750│├─┼────┼────┼─────┼────┼───┤│13│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420000│21000│├─┼────┼────┼─────┼────┼───┤│14│源興展業│97年2月│XU00000000│472500│23625│├─┼────┼────┼─────┼────┼───┤│15│盛虹展業│96年11月│WU00000000│477350│23868│├─┼────┼────┼─────┼────┼───┤│16│盛虹展業│96年11月│WU00000000│493800│24690│├─┼────┼────┼─────┼────┼───┤│17│盛虹展業│96年11月│WU00000000│485000│24250│├─┼────┼────┼─────┼────┼───┤│18│盛虹展業│96年12月│WU00000000│473640│23682│├─┼────┼────┼─────┼────┼───┤│19│盛虹展業│96年12月│WU00000000│534400│26720│├─┼────┼────┼─────┼────┼───┤│20│盛虹展業│96年12月│WU00000000│535810│26791│├─┼────┼────┼─────┼────┼───┤│21│元景興業│96年12月│WU00000000│166250│8313│├─┼────┼────┼─────┼────┼───┤│22│元景興業│96年12月│WU00000000│173250│8663│├─┼────┼────┼─────┼────┼───┤│23│元景興業│96年12月│WU00000000│160500│8025│├─┼────┼────┼─────┼────┼───┤│24│全原國際│96年11月│WU00000000│427000│21350│├─┼────┼────┼─────┼────┼───┤│25│全原國際│96年12月│WU00000000│223800│11190│├─┼────┼────┼─────┼────┼───┤│26│全原國際│97年2月│XU00000000│260000│13000│├─┼────┼────┼─────┼────┼───┤│27│正鈺興業│97年1月│XU00000000│149996│7500│├─┼────┼────┼─────┼────┼───┤│28│正鈺興業│97年1月│XU00000000│159918│7996│├─┼────┼────┼─────┼────┼───┤│29│正鈺興業│97年2月│XU00000000│150055│7503│├─┼────┼────┼─────┼────┼───┤│30│正鈺興業│97年2月│XU00000000│140030│7002│├─┼────┼────┼─────┼────┼───┤│31│鋒寶科技│97年1月│XU00000000│66880│3344│├─┼────┼────┼─────┼────┼───┤│32│鋒寶科技│97年1月│XU00000000│68500│3425│├─┼────┼────┼─────┼────┼───┤│33│鋒寶科技│97年1月│XU0000000│64600│3230│├─┴────┴────┴─────┼────┼───┤│合計│0000000│468642│├─────────────────┴────┴───┤│備註: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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