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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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六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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