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5號聲明異議人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債權人 蔡淑姿 上列異議人對債權人蔡淑姿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五日所核發之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四○九七五號支付命令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組織業已消滅,本會內部已無該組織存在,本件支付命令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業經判決確定,如有時效消滅之情形,屬請求權時效抗辯之情形,就已有確定判決之債權再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無據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蔡淑姿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其請求原因事實業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該判決書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