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娟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複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 王志發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
沈以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聘僱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依兩造間之聘僱契約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聘僱契約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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