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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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和解筆錄
原告 王鄭雀 被告 吳聲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傅明華檢察官黃致中書記官蔡一如通譯賴苑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鄭雀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淑珠 被告吳聲豪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交簡上字第327號吳聲豪過失傷害案件告訴,願意原諒被告。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淑珠被告吳聲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蔡一如法官傅明華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