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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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振華
蔡艾芳李錦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 楊長凌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朱宏斌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郭坤勝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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