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3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純質淨重肆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後淨重共肆點陸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純質淨重肆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後淨重共肆點陸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5至19行補充為「另基於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2月24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網咖內,分別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1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仔』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純質淨重4.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後淨重共4.686公克)而持有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上開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檢察官雖未於起訴書事實欄述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惟該部分與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仍又再為本件施用及持有毒品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而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純質淨重4.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後淨重共4.686公克)之毒品成分均經鑑驗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末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與本件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