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上訴人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