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簡上字第277號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一審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83,202元,嗣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7年度雄簡字第7208號判決駁回其請求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追加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76,00
0元,應補繳裁判費6,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