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上訴人 楊睿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楊睿榮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所執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扣案第二級毒品MD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僅供自己施用之辯解,不足採取;上訴人主觀上有販賣之意圖,而持有上開毒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以本案僅能證明上訴人持有多量毒品云云,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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