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九號上訴人 黃建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黃建誌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明知為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取;依上訴人在網路及部落格上張貼而陳列禁藥「大正漢方胃腸藥」、「日本曼秀雷敦液態OK繃」訊息之內容觀之,其有販賣之意圖;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憑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以伊無販賣之意圖,亦無販賣禁藥之行為,伊未回應網友之詢問云云之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本旨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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