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四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蔡惠如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