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 高辰安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辰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辰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加重竊盜、加重強盜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
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曾有多次通緝紀錄,本案復為規避檢警追查而不斷變更處所之逃匿躲藏情事,又上開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責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經常誘發逃亡、串證之相當理由,以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為利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江宗祐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