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震藩
黃泳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震藩、黃泳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2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1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眼鏡5副,經鑑定確係仿冒「HORIEN」商標商品,侵害告訴人國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等情,有智慧財產商標註冊簿(註冊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鑑定書報告2份、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劉震藩、黃泳泓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1月25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HORIEN」之商標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註冊簿、鑑定報告書、網路商店資料列印、產品對照表、扣案物照片等件可稽,可認上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仿冒「HORIEN」商標眼鏡之規格尺寸及數量│├──┼───────────────────┤│1│HN1103L0161□16-135P3眼鏡1副│├──┼───────────────────┤│2│HN120046G570P357□15-128眼鏡1副│├──┼───────────────────┤│3│HN110009L0161□17-134眼鏡1副│├──┼───────────────────┤│4│HN120016H530P358□15-127眼鏡1副│├──┼───────────────────┤│5│HN1219F0359□15-137P3眼鏡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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