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鄭麗美於089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059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522元整、消費款62,25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42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86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677元整自108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8年1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60元、已到期之違約金0元及手續費522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