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聲請人 李春琴 相對人 陳清呈 相對人 陳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59│├─┼───────────┼───────────┼───────────┼───────────┼────────┤│2│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0│├─┼───────────┼───────────┼───────────┼───────────┼────────┤│3│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1│├─┼───────────┼───────────┼───────────┼───────────┼────────┤│4│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2│├─┼───────────┼───────────┼───────────┼───────────┼────────┤│5│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3│├─┼───────────┼───────────┼───────────┼───────────┼────────┤│6│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4│├─┼───────────┼───────────┼───────────┼───────────┼────────┤│7│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5│├─┼───────────┼───────────┼───────────┼───────────┼────────┤│8│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6│├─┼───────────┼───────────┼───────────┼───────────┼────────┤│9│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7│├─┼───────────┼───────────┼───────────┼───────────┼────────┤│10│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8│├─┼───────────┼───────────┼───────────┼───────────┼────────┤│11│108年3月13日│46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3月13日│TH548569│└─┴───────────┴───────────┴───────────┴───────────┴────────┘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