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惠盛選任辯護人宋明政律師被告阮建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宋惠盛、阮建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阮建偉、宋惠盛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