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
原告 陳玉奇
曾怡瑄
被告 鄭吉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