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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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

原告 陳玉奇

曾怡瑄

被告 鄭吉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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