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4年5月7日、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廖秀松、魏高明,有卷附送達證書2紙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