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5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謝萬霖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法官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