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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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錄音帶貳拾柒捲、CD參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花蓮縣花蓮市○○路○○號「KISS唱片行」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CD歌曲係歌 林天龍 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天龍公司)、 寶麗金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麗金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營利散布販售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間某日在上揭處所,向不詳姓名之業務員以錄音帶每捲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元、CD每片三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歌林天龍公司、寶麗金公司、滾石公司及科藝百代公司同意而輸入之錄音著作歌曲錄音帶五十餘捲、CD二十餘片後,再以每捲歌曲錄音帶二百元、CD四百四十元之價格在上揭「KISS唱片行」連續販售交付給不特定人。嗣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晚間八時三十五分許,經警在上揭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歌林天龍公司、寶麗金公司、滾石公司及科藝百代公司同意而輸入之錄音著作歌曲錄音帶二十七捲、CD三片。
二、案經歌林天龍公司、寶麗金公司、滾石公司及科藝百代公司訴請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向不詳姓名之業務員販入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CD,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之犯意,辯稱:伊不知販賣外國進口之水貨亦係犯法行為云云。惟查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CD均屬告訴人公司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地區發行之正版錄音帶、CD,業據告訴代理人 何偉銘 於警訊及 王世賢 於偵查中指陳綦詳,並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乙紙、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三份、現場照片十幀及上開錄音著作在台發行之錄音帶封面多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CD,係平行輸入之真品著作物,又著作權法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後,於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明文規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是被告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所販入之平行輸入真品著作物,即非合法之真品著作物,核仍屬侵害著作權之著作物,被告無從諉為不知,所辯於法不合,實無足採。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CD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著作權法令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故除合於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例外規定以外,違反該條『輸入權』規定而輸入之物即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與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權能(例如重製權)之物,在法律之評價上,並無差異」(內政部八三台內著字第八三一二七七九號函參照),易言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所列五款情形者外,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而該輸入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是未經授權擅自輸入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既係侵害著作權之違法物品,則嗣後明知而受讓者,自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違者,該受讓人之行為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此觀諸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被告明知其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向不詳姓名之業務員販入之錄音帶五十餘捲、CD二十餘片,均係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錄音著作(蓋該批錄音帶、CD包裝及外觀均有「限星、馬銷售」或外幣標價之明顯字樣,進價亦低於一般正版錄音帶),乃竟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與不特定人,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物之物意圖散布於眾而陳列罪云云,容有誤會,蓋被告自承其販入上揭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錄音著作錄音帶五十餘捲、CD二十餘片,每捲錄音帶販售交付與不特定人可獲利三十元,每片CD則可獲利一百元,於查獲當時僅扣得錄音帶二十七捲、CD三片,顯見其已販售交付上揭錄音帶多捲、CD多片,是被告之行為非僅止於意圖散布於眾而陳列,而應達於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之程度,惟因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於眾而陳列之行為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之行為,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故無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蠅頭小利,而販入進價較低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由他人平行輸入之錄音帶販售,其行為可罰性尚屬非重,惟已侵犯著作權人之權利,並斟酌其行為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如附表扣案之錄音帶二十七捲、CD三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堪認定,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原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不再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持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被侵害歌曲名稱│演唱人│著作財產權人│錄音帶名稱│數量│├─┼───────┼───┼────────┼──────┼──────┤│一│用心良苦│ 張宇 │歌林天龍音樂事業│張宇│錄音帶三捲│││││股份有限公司│ 鑽石金 選集││├─┼───────┼───┼────────┼──────┼──────┤│二│我比誰都清楚│ 陳曉東 │寶麗金唱片│陳曉東│錄音帶七捲│││││股份有限公司│我比誰都清楚││├─┼───────┼───┼────────┼──────┼──────┤│三│我是一隻小小鳥│ 趙傳 │滾石國際音樂│趙傳│錄音帶二捲│││││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四│愛的代價│ 張艾嘉 │滾石國際音樂│張艾嘉│錄音帶二捲│││││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五│猜心│ 萬芳 │滾石國際音樂│萬芳│錄音帶二捲│││││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六│風箏│ 陳昇 │滾石國際音樂│陳昇│錄音帶二捲│││││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七│領悟│ 辛曉琪 │滾石國際音樂│辛曉琪│錄音帶四捲│││││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八│領悟│辛曉琪│滾石國際音樂│一人一首成名│錄音帶三捲│││││股份有限公司│曲││├─┼───────┼───┼────────┼──────┼──────┤│九│想你│BEY│滾石國際音樂│BEYOND│錄音帶一捲(││││OND│股份有限公司│精選珍藏版│公訴人 漏列 )│├─┼───────┼───┼────────┼──────┼──────┤│十│臉│ 王菲 │科藝百代│王菲唱遊專輯│錄音帶一捲(│││││股份有限公司││公訴人漏列)│├─┼───────┼───┼────────┼──────┼──────┤│十│領悟│辛曉琪│滾石國際音樂│辛曉琪珍藏版│CD一片(公││一│││股份有限公司││訴人漏列)│├─┼───────┼───┼────────┼──────┼──────┤│十│風箏│陳昇│滾石國際音樂│陳昇珍藏版│CD一片(公││二│││股份有限公司││訴人漏列)│├─┼───────┼───┼────────┼──────┼──────┤│十│ 夢田齊豫 │滾石國際音樂│CHYIS│CD一片(公││三│││股份有限公司│珍藏版│訴人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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