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孔繁琦 律師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承攬合約書一般條款第20條第1項約定:「甲方與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者,…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