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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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92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明峰 、 林貴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蔡明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系爭借貸契約書經未成年人蔡明峰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諾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