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戴榮聰 債務人 李玟誼
一、債務人戴榮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四,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戴榮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玟誼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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