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因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0四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三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沒收為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